MY MENU

法学研究所规定

制订82.11.4训令第305号
修订89.6.12训令第460号
修订97.10.27训令第688号
修订07.9.21训令第1150号
第1条(目的) 本规定旨在对进行法律理论和实务相关研究,为法律文化的发展做出贡献的全北大学附属法学研究所(以下简称"研究所")的组织和运营相关事项做出规定。(07.9.21)
第2条(名称)(删除07.9.21)
第3条(业务) 本研究所执行以下业务。
  • 1.实务、法律信息、法律伦理相关研究(07.9.21)
  • 2.法律教育和法律支援等法律文化普及相关研究(07.9.21)
  • 3.其他为达到研究所目的的研究
第4条(组织及功能)
  • ① 研究所可以设立法律理论分科、法律实务分科、法律信息分科、法律伦理分科、法律教育中心、法律支援中心及行政室。(07.9.21)
  • ② 法律理论分科开展国内外法学理论领域的研究。(07.9.21)
  • ③ 法律实务分科负责对判例的收集、调查、分析和结果进行研究。(07.9.21)
  • ④ 法律信息分科开展国内外法律文献信息的收集、分发和发行出版相关研究。(07.9.21)
  • ⑤ (删除07.9.21)
  • ⑥ 法律伦理分科对作为法律人,在履行职责时应遵守的价值、原理、规则等有关法律伦理的基本问题进行研究。(新设项 07.9.21)
  • ⑦ 法制教育中心树立法治精神,提高守法意识,开办青少年守法学校。(新设项 07.9.21)
  • ⑧ 法律支援中心对法律诊所提供运营支持,对法律咨询结构和调解等法律支持业务进行研究。(新设项 07.9.21)290 附录
  • ⑨ 行政室执行总务、会计和其他工作以支持研究所的行政工作。(新设项 07.9.21)
第5条(高管)研究所可下设以下高管。
  • 1.所长1人
  • 2.分科长及中心主任6人(07.9.21)
  • 3.干事1人
第6条(所长)
  • ① 所长由校长从本校副教授以上教职工中任命,任期2年,可以连任。
  • ② 所长在院长的命令下,统辖研究所业务,监督所属职员。
第7条(分科长)
  • ① 分科长及中心主任在助理教授以上的研究员中,经校长批准后由所长任命,任期为2年,可连任。(07.9.21)
  • ② 分科长及中心主任分别负责所管业务,并监督所属职员。(07.9.21)
第8条(干事) 干事由所长从研究员中任命,并向校长报告,任期为2年,可连任。
第9条(研究员及客座研究员)
  • ① 在研究所安排研究员,根据需要可以聘请客座研究员。(07.9.21)
  • ② 研究员在本校专职讲师以上的教员中,经校长批准后由所长任命,任期为2年,可连任。
  • ③ 客座研究员在其他学校或与研究所职务相关领域的专家中,经校长批准后由所长任命,任期为2年。但是,如果参与特定研究课题,任期可规定为该课题的研究期间。
  • ④ 研究员及客座研究员调查研究所管事项。
第10条(助理研究员)
  • ① 研究所可以安排助理研究员来协助研究员工作。(07.9.21)
  • ② 助理研究员由所长从拥有学士以上学位的人中任命,任期为2年。但是,如果参与特定研究课题,任期可规定为该课题的研究期间。
第11条(职员)可以在行政室安排职员,处理研究所的事务和会计工作。(07.9.21)
第12条(开办公开讲座)
  • ① 研究所可根据需要开办公开讲座。
  • ② 第1项所述的公开讲座相关事项每次在取得校长的批准后进行。
第13条(运营委员会的设置) 为审议研究所内主要事项,设立运营委员会(以下简称"委员会")。
第14条(委员会的组成)
  • ① 委员会由包括委员长在内的7名以内委员组成,委员长由所长担任。
  • ② 委员在本校教职员中,经校长批准后由所长任命,任期为2年,可连任。
第15条(委员会的委员长) 委员长整理会务,召集会议,并担任议长。
第16条(委员会的职能) 委员会审议下列事项。
  • 1.研究所运营基本计划相关事项
  • 2.研究课题的选定和研究团队构成相关事项
  • 3.关于制定和修改研究所各项规章制度的事项
  • 4.研究所预算及结算相关事项
  • 5.其他所长认为必要的事项
第17条(委员会的会议) 委员会会议以在籍委员过半数出席召开,并经出席委员过半数同意作出决议。
第18条(财政)本研究所财政由补贴、劳务收入及其他收入充当。
第19条(会计年度)本研究所的会计年度与政府会计年度相同。

附则

附则 (88.11.4 训令第305号)